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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已过购保时间节点,HR怎么办?

来源:天水 时间:2021-04-17 作者:天水 浏览量:

请问员工入职当月的时间过了公司社保缴费的时间节点,入职当月没有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现在员工离职后要求补缴入职当月的社保,这个合理吗?应该怎么处理?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入职30天内给员工缴纳即可,可以在入职之前跟员工明确说明公司的缴纳时间。公司可以在一个月内规定入职时间,既可以提高办理的效率,也可以避免错过缴纳社保的时间。

不过在我们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有一些特殊的情况,不可能完完全全的符合15号和30天内必须购买社保的情况。

比如一个员工当月4号入职,按要求应该是在当月15号前为其购买社保,但是因为其前公司已经将其当月的社保予以缴纳了,这样新公司也只能是下个月开始缴纳社保。

在这样的情形下,就会出现不是在30天内缴纳社保的个例,但这对公司来说是没有责任和风险的,不属于公司的过失。


员工关系HR具体建议:

根据当地社保交缴时间,按照正常,社保局确定单位递交名单为18日之前,但是社保局费用确定时间为23日。

如果该员工是17号之前入职的,都可以交缴,看你愿意不愿意,如果17日之后入职的,你可以建议和告知员工下个月开始交缴,或者你们可以安排入职时间为20日左右(做招聘的同事会哭死,哈哈哈),那么肯定就不会产生争议了。


员工关系HR具体建议:

按照劳动合同法法规精神,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无论工作几天,都应给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但是,社会保险办理新参保或者转入参保,有严格的受理时间规定,如果不在办理时间内,可以在次月持员工劳动合同办理补缴业务。

各地允许办理补缴业务的时间规定,并不一致,还需详询当地社保。离职时间计算,一般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当日24点。

但由于社会保险为月缴管理,当月离职的,无论离职时间,一般都是次月停保。如果,新入职单位,愿意当月为员工参保,离职单位也可以当月为其办理停保手续。

如果员工在职的时候没有上社保,离职以后,公司被起诉要求追缴社保,社保费用是怎么来计算和缴纳的?

按着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单位应该及时并且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显然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在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个人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单位应该按着其给员工的实发工资足额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补缴的数额按着员工的实发工资数额确定。

应发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缺勤或旷工造成的工资或者奖金减少的部分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应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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