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缴存职工的基本权益。为此,我省近日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时,不得收取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费用,切实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我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长期偏低,资金使用水平不高,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难以有效发挥。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保障功能,让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更多缴存职工,省住建厅下发通知要求,在我省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缴存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对因工作变动缴存时间不足6个月的,根据原缴存地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缴存时间。通知还明确提出,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应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不得强行指定担保机构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担保。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逐步开展网上贷款业务咨询、贷款初审等业务,实行灵活的贷款归还服务措施。加快网上服务大厅、12329服务热线、手机短信平台、网点服务“四位一体”的服务体系建设,为缴存职工提供数据查询、业务咨询、业务办理等便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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